首頁 > 家事法文章
裁判字號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家聲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89號
裁判字號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婚字第 3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字第340號
裁判字號: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親聲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6號
裁判字號: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家上字第 128 號民事判決
裁判字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婚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07號 原 告 乙○○ 住屏
裁判字號: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132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 上 訴 人 A01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婚字第 55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婚字第551號 原 告 甲○○ 訴訟代
1.女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配偶以外之人受孕生子,該子女應受婚生推定,法律上為現任配偶之子女。 2.須解除該子女之婚生性後,始能與真實血緣關係之父親建立親子關係。法律上可由女生或該子女名義
一、配偶一方為外國籍在中華民國也可以辦理夫妻分別財 產制登記。 二、配偶一方為外國籍,除原要求文件外,注意下列幾點:
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A01即A01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 被上訴人 A02
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以法定財產制,為其夫妻財產制;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,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,法院因夫妻一方之聲請,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,民法第1005條及第1010條
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所需資料 1.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2.分別財產制契約書 3.財產目錄(動產或不動產) 4.財產制登記印鑑卡